(2004年制订,2016年5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建设良好教风,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差错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差错: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岗、监考迟到在 5 分钟以内;
2.监考中违反监考纪律,出现查看手机、看书、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3.未按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录入学生成绩;
4.未按学院规定时间送交学院教学档案相关材料,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5.其他教学失误,能及时纠正未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二)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在 5 — 10 分钟之间;
2.上课期间接听或拨打电话;
3.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4.未经考试管理部门允许监考人员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他人代理;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6.不按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
7.试卷批阅、评分标准掌握不严,合分出错较大;
8.无故拒绝接受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如上课、监考、阅卷等;
9.未按学院规定时间送交学院教学档案相关材料,超过五个工作日;
10.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2.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岗、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3.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停课 ;
4.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减少学时;
5.试卷命题、校对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
7.不按评分标准给分、成绩评定严重失范、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8. 监考考场纪律松懈,纵容学生作弊,对违纪事实知情不报或私自处理学生作弊事件;
9.在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教师未尽责,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
10.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差错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管理差错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能及时补救者均认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1.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出现失误;
2.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
3.印制试卷数量不足,影响学生考试;
4.安排监考、会议等,没有通知到本人,造成人员不到位;
5.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失误,未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未履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2.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3.消极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使工作受到影响;
4. 统计、汇总教学数据不实,影响到学校对数据的使用;
5.因实验室管理人员失误,造成实验室不能正常进行实验教学;
6.教室设施出现问题,上报后未能在2 个工作日内维修,且影响到上课;
7.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连续2天未按规定清扫,造成不良影响;
8.教学相关材料管理混乱,影响到教学正常运行及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9.其他因教学管理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不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2.教学活动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缺考、停课、停考等现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致使不能正常开展教学;
4.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工作安排;
5.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重要教学档案;
6.开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7. 成绩审核、学籍处理、学生证件发放与管理有误,且造成不良后果;
8.泄露考试内容、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
9.其他由于教学管理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差错和教学管理差错处理:一年内,出现一次,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学院给予内部通报;出现两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1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职龄津贴,下同);出现三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3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出现四次及以上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发6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一般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处理:一年内,出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1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出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3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出现三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发6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出现四次,扣发12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课(停职)一学期进行整改,恢复上课(上班)后,在一年内若再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调离工作岗位。
(三)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一年内,出现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3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出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发6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出现三次,扣发12个月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课(停职)一学期进行整改,恢复上课(上班)后,在一年内若再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调离工作岗位。
(四)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当年出现三次教学差错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处分文件下达日起一年内在评奖、评优、职称晋升或聘任、升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或事故处理程序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教学和管理差错或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责任人所在部门研究处理,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专题会议研究作出处理。
(二)凡出现教学和管理差错或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八条 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处理文件后,在次月按处理文件要求扣发责任人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 宁夏大学在编教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招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若对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暂不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